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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424号原告郭××,农民。被告刘××,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郭××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承担。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