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某、田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田某,刘某,祝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个体。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个体。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景军,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田某、刘某、祝某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田某、刘某、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8日7时35分,刘某乙和其儿子刘某甲驾驶津A×××××黑色轿车在荣乌高速南大港路段被被告人杨某、田某、祝某、刘某、郑某某、王某(二人批捕在逃)用两辆车强行截停并将刘某乙强行带至石家庄辛集市驿家365��捷宾馆,后又转至衡水市陶城区昆仑大酒店,控制刘某乙人身自由。期间用刀子恐吓并殴打刘某乙,以债务纠纷为由向刘某乙索要现金215万元。后按照田某提供的银行卡号,刘某甲将98100元钱转入杨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将43200元钱转到田某朋友冷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62×××73),用于支付田某欠冷某某的债务。至公安机关将刘某乙解救,刘某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8小时,经法医鉴定,刘某乙、刘某甲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田某、刘某、祝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四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刘某乙、刘某甲、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银行转账凭条、检查笔录、结算书、欠条、现场勘验笔录、图、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法医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田某为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刘某、祝某等人非法剥夺刘某乙的人身自由,四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祝某作用较杨某、田某小,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祝某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田某处提取了赃款并发还被害人,综上情节,酌情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田某为索取债务,参与了对被害人的拘禁,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田某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田某系从犯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作案使用的丰田牌轿车(车牌号冀J×××××)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被告人祝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二、没收被告人杨某作案工具丰田牌轿车(车牌号冀J×××××)一辆,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    建    英审判员 侯新人民陪审员贾飞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