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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施孝伟与徐银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孝伟,徐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施孝伟。被执行人:徐银波。申请执行人施孝伟与被执行人徐银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银波归还借款13000元;支付执行费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陈铭杰主执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已执行到位6659.27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余执民字第1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