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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达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恒兴运输有限公司、王小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四川达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恒兴运输有限公司,王小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春晓街***号。负责人刘四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景岁,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达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源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驿城区刘阁乡汪刘庄)。法定代表人王东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冬,男,生于1966年1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马店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达陕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驻马店市恒兴运输有限公司、王小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4)宣汉民初字第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1048元。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景岁邮寄送达了“上诉案件费用催缴通知书”,2015年4月24日张景岁所工作的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签收了该信件,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10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邓 君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