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王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XX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100号申请人莆田市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严XX,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莆田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莆田市XX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浙江省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一次性给付莆田市XX贸易有限公司现金三万七千一百元整(37100元)。莆田市XX贸易有限公司所申请执行的伍拾万元整(500000元)予以放弃,不在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白水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