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大连沃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沃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沃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世允,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时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陈向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琼龙,男。上诉人大连沃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沃驰达公司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2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沃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沃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沃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6235元,由上诉人大连沃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桑盛红审判员 贾青钢审判员 吴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