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付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513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付明耀,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付某之兄。代理权限: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胡学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曾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