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仙娥与彭云国、深圳市三汇欣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仙娥,彭云国,深圳市三汇欣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张仙娥,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石干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丰艳玲,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彭云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新津县。被告深圳市三汇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彭云平。被告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许天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仙娥与被告彭云国、深圳市三汇欣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4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接到诉讼费用交纳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缓缴、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简易程序诉讼费用3023元,减半收取151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511.5元可申请法院退回。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人民陪审员 黄翠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