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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尤某与尤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尤某,2011年1月出生。法定代理人迟某,女,1992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尤某,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尤某申请执行尤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尤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尤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洪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永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