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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刘某某,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夏 云人民陪审员 雷 厉人民陪审员 余在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