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执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守璋申请执行周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璋,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476-1号申请执行人王守璋,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周新,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6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新名下豫A051**、豫AKA8**汽车两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