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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郭某亲子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立字第2号起诉人孙某。2014年4月27日,本院收到郭某某的起诉状,请求:1、确认原告孙某与郭某亲子关系;2、追究盗窃婴儿案犯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孙颜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孙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崇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