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马步华、何金枝与武汉市陆海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步华,何金枝,武汉市陆海船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626号原告:马步华。原告:何金枝。被告:武汉市陆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花园伊甸园*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强。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号太平洋保险大厦。代表人:吴鹏。原告马步华、何金枝因与被告武汉市陆海船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建新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罗炎、代理审判员陈荣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5月4日,原告马步华、何金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步华、何金枝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步华、何金枝撤回对被告武汉市陆海船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步华、何金枝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新代理审判员 罗 炎代理审判员 陈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培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