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谭某某,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晏迎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离婚诉讼,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严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