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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310号原告谭某某,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晏迎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离婚诉讼,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冈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严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