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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文丽丽,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双城市。被执行人刘桂春,女,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双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丽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城市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桂春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坐落于双城市奋斗街凤凰城住宅小区D-2栋4单元601室房屋过户给申请人文丽丽所有。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民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洪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