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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珊珊诉葛乐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某,男,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葛建昌,男,汉族,1963年2月8日生,系被告之父。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玄博、被告法定代理人葛建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16日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3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农历8月份因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照顾,导致原告流产。原告流产后被告仍不照顾原告,导致原告留下病根。此事让原告对被告十分讨厌,后经多方劝解原告勉强原谅被告。2011年5月份原告再次怀孕,原告在医院待产时被告对原告照顾不周导致原告腿部受伤,此事让原告对被告十分失望。原告生完孩子20天后被告便外出打工,被告从不主动给孩子及原告生活费用。原告生完孩子后患有妇科疾病,被告不积极给原告治疗,被告的行为让原告对被告彻底死心。2013年5月份原告外出打工,自此原、被告分居无夫妻生活。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聚少离多,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难以沟通,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葛某甲由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返还原告的嫁妆及个人物品;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帮助金5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状况。经质证,被告对此证据予以认可。合议庭认为,此证据真实合法,对证明目的予以认可。被告葛某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期间关系很好,双方家长也很满意。婚后双方共同去宝鸡打工,原告怀孕后流产,被告及其家人很伤心,积极给原告补充营养,休养身体。2011年双方又共同去宝鸡打工,关系较好。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及原告家人都很好。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受刺激,望法院公正判决。被告提供的证据有:武功康宁医院诊断证明及宝鸡市康宁医院病案首页各一份,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经质证,原告认为,诊断证明虽有公章,但盖章位置不对,无法排除是在空白诊断证明上盖的章子。再者,被告无证据证明武功康宁医院具有精神病诊断资质,故对该诊断证明不予认可;病案首页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此病案不予认可。综上,对此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合议庭认为,诊断证明有医院盖章及医师签字,且为原件,故对诊断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病案首页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故对病案首页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从诊断证明上可以看出,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故对此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多月后于2010年3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农历8月份原告意外流产,2011年原告再次怀孕,并于2012年1月28日生一女儿,名葛某甲。婚初原、被告共同去宝鸡打工,并共同生活。女儿葛某甲出生后,孩子由原告父母照看,原、被告分居两地打工,原告偶尔回家看望孩子。2013年农历12月23日原告最后一次回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另查,被告葛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未能出庭。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虽认识一个月后就结婚,但婚后共同外出打工,且生有一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未满两年,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欣人民陪审员  徐海明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