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相豫实业有限公司诉浦悦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相豫实业有限公司,浦悦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24号申请人上海相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申请人浦悦新。申请人上海相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豫公司)与被申请人浦悦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相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浦悦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相豫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843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浦悦新20**年12月1日起在相豫公司任出纳。入职时相豫公司曾要求与浦悦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浦悦新以种种理由拒绝。2014年12月23日双方因琐事争执,次日浦悦新辞职并申请仲裁。相豫公司认为,公司的公章就在浦悦新手上,仲裁期间浦悦新提供的辞职申请上写着相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动手掐脖子,相豫公司不可能在这样的辞职申请上加盖公章,因此该辞职申请是伪造的。而且,浦悦新在书写未付工资单时也写到法定代表人动手所致,相豫公司表示不同意,因此该未付工资单只写了一半,没有写完。由此说明相豫公司不可能在辞职申请上盖章。综上,浦悦新在辞职申请上所述的入职时间不真实,仲裁裁决第一项要求相豫公司支付2014年10月22日至同年12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错误。此外,仲裁裁决第二项要求相豫公司支付的工资,相豫公司已于2015年1月23日支付完毕。相豫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辞职申请、未付工资单,以及浦悦新20**年12月24日出具的承诺各一份。被申请人浦悦新未到庭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仲裁期间,仲裁委员会即根据辞职申请采信了浦悦新主张的入职时间。本院审理期间,相豫公司对该证据提出质疑,浦悦新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浦悦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2014年12月24日的承诺载明浦悦新于2014年12月1日进相豫公司工作,与辞职申请中所载明的入职日期亦不一致,由此辞职申请的真实性难以认定。综上,本院对仲裁裁决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8436号裁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相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文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