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福建宝佳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与查兴英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宝佳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茶兴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宝佳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吴庆锋,男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茶兴英,女,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露,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福建宝佳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茶兴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6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宝佳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宝佳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福建宝佳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诉讼费的负担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小 曼代理审判员 刘 亚 莉代理审判员 涂 智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蓝琴英(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