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459)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班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某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崔少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