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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459)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459号原告班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某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崔少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