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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郑州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65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郑州强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起以126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