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少芳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少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杨志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颖峰、何嘉进,分别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陈少芳,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陈少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可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