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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广达诉被告杨兴波、林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达,杨兴波,林洪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徐广达,男,195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杨兴波,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林洪美,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广达与被告杨兴波、林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穆卫兵人民陪审员  张文山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