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广达诉被告杨兴波、林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达,杨兴波,林洪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徐广达,男,195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杨兴波,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林洪美,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广达与被告杨兴波、林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穆卫兵人民陪审员 张文山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韩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