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富顺与叶建兵、林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富顺,叶建兵,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顺。被执行人:叶建兵。被执行人:林萍。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黄商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叶建兵、林萍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富顺借款人民币1084000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556元。经查,被执行人叶建兵、林萍与叶展灿共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埭西村二区4幢1单元301室房屋;被执行人林萍与林啸共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埭西村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叶建兵、林萍与叶展灿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埭西村二区4幢1单元3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10478)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林萍与林啸共有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埭西村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16574)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蒋阳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灵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