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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萧慧纺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互益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萧慧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市互益纱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25-1号原告浙江萧慧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明。委托代理人王惠林、吴波,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互益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登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萧慧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互益纱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萧慧纺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严樱人民陪审员  李松人民陪审员  曹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