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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法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华七台河市金山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台河市金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桃法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金山煤矿工人,住址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山煤矿,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辉,职务矿长。 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华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孙震宇 审判员  刘福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姜丽丽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稿纸 院长签发: 执行长: 合议庭成员: 局长签发: 拟稿人: 打字:姜丽丽校对:印出份数:3份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桃法执字第173号 申请执行人张华,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金山煤矿工人,住址黑龙江省依兰县道台桥镇新民村。 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山煤矿,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辉,职务矿长。 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华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七劳人仲字(2015)第1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孙震宇 执行员管颖 执行员张华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姜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