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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0481号原告郝某某。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六套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郝某某自愿以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礼让街分理处的250000元银行存款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原告郝某某与担保人郝某某自愿以其二人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郝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礼让街分理处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二、查封原告郝某某与担保人郝淑敏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