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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XX诉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唐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38号原告王XX,男,汉族。被告唐XX,男,汉族。原告王XX与被告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剩余87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