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2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大连中山中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邹伟水产品经销处、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中山中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邹伟水产品经销处,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2904号原告大连中山中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彦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革,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滨,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邹伟水产品经销处。经营者邹伟。被告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萍,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姚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中山中融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邹伟水产品经销处、被告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邹伟水产品经销处、被告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姚萍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邹伟水产品经销处、被告大连中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姚萍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的中融信控股(大连)有限公司持有的中融信融资担保(大连)股份有限公司305万元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红梅审 判 员 范业强代理审判员 张磊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