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章辉与陈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章辉,陈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刘章辉,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小强,男,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章辉与被告陈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章辉以其已与被告庭外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章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刘章辉负担。审判员 蔡兴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伟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