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州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姚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有被告下落,并准备与被告和好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雷建荣审 判 员  闫伟伟人民陪审员  闵余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