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与张幼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张幼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初字第00087号原告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献,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张幼龙,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幼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新野县金葫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