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尹光平与被告无锡市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富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光平,赵富保,无锡市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尹光平,男,1960年11月生,汉族。被告赵富保,男,1969年9月生,汉族。被告无锡市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街道中桥水厂路。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住无锡市清扬路98-99号。代表人林峻,职务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光平诉被告赵富保、无锡市福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光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光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尹光平负担。审 判 员 尹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高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