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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初字第3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武汉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894号原告武汉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作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在祥,该公司员工。被告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法定代表人涂育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撤诉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武汉武大巨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黄 文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龙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