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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万仁与被执行人乾安县道字乡乃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万仁,乾安县道字乡乃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史 万 仁 与 被 执 行 人 乾 安 县 道 字 乡 乃 字 村 村 民 委 员 会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史万仁,男。被执行人乾安县道字乡乃字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道字乡乃字村。申请执行人史万仁与被执行人乾安县道字乡乃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乾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被告乾安县道字乡乃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史万仁打井款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2年4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