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六特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国亮 龚鸿光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亮,龚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六特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亮,男,1967年9月9���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岩脚镇和平路8号附7号。被执行人龚洪光,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岩脚镇276号附7号。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六特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龚洪光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六特执字第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友审判员 吕永全审判员 田兴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