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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诉保字第0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54-1号原告: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凌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负责人:朱正强。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法定代表人:何克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浙江万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黄山新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汪来生所有的皖J×××××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