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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许某与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民初字第139号原告许某。被告坂某,大和民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萌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虞梦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