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双凤信与刘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凤信,刘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43号申请人双凤信,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荣,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双凤信与被执行人刘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双凤信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前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账户、房管局、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能力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前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安迪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