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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姚金芝与王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芝,王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姚金芝,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杨慧龙,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红,女,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芝与被告王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姚金芝负担。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