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姚金芝与王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芝,王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姚金芝,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齐河县。委托代理人杨慧龙,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红,女,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芝与被告王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姚金芝负担。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薛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