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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88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被告付某某,女,蒙古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