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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宋若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宋若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13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696号。负责人:朱冬宁,该支行行长。被告:宋若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与被告宋若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宋若庭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冻结被告宋若庭的银行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若庭所有的房地产(房地权潜梅城字第24850、323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陈澜竞代理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