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汉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鹏,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41元,减半收取9721元,由原告广西玉柴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蒋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