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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吕和平与陈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和平,陈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旌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吕和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魏,男,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吕和平与被执行人陈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和平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魏有车牌号为皖PPC5**的小型轿车一辆,并于2014年12月31日予以查封,但由于陈魏常年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本院无法查找被执行人陈魏及该车辆。且申请执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吕和平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吕和平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魏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潘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