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少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少民初字第18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敏媚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