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00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风何与武安市民生洗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彩如,李荣贤,张保元,王风何,杨海洲,郭雷兴,武安市民生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00667-1号申请执行人郝彩如。申请执行人李荣贤。申请执行人张保元。申请执行人王风何。申请执行人杨海洲。申请执行人郭雷兴。被执行人武安市民生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武劳仲案字(2013)第159-1号、武劳仲案字(2013)第159-2、武劳仲案字(2013)第159-3号、武劳仲案字(2013)第159-4号、武劳仲案字(2013)第159-5号、武劳仲案字(2013)第159-6号六裁决书,于2014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武安市民生洗煤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武安市民生洗煤有限公司于2013年已停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郝彩如、李荣贤、张保元、王凤何、杨海洲、国雷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武劳仲案字(2013)第159-1号、(2013)第159-2号、(2013)第159-3号、(2013)第159-4号、(2013)第159-4号、(2013)第159-5号、(2013)第159-6号六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