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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国珍与李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珍,李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珍,女,1979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山阴县岱岳镇。被执行人李能,男,1978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山阴县东环路。王国珍与李能离婚纠纷,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能未能如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1月8日,王国珍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能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自动履行。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能在有关银行的存款6250元(含本金62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兴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