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与王家龙、戚国艳、李军、董本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王家龙,戚国艳,李军,董本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3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负责人:何俊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靖,该行职员。被告:王家龙被告:戚国艳被告:李军被告:董本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诉被告王家龙、戚国艳、李军、董本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墨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保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