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戚跃香、袁志育与顾彩云、高端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跃香,袁志育,顾彩云,高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318号申请执行人戚跃香。委托代理人李振。申请执行人袁志育。委托代理人李振。被执行人顾彩云。被执行人高端兵。委托代理人林太。原告戚跃香、袁志育诉被告顾彩云、高端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响民初字第175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顾彩云、高端兵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戚跃香、袁志育工程款87438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544元。逾期后,被告顾彩云、高端兵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戚跃香、袁志育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彩云名下有一套房产且有工资收入,高端兵在响水县龙发置业有限公司有408万元的股权数额。本院依法查封顾彩云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但无法执行,同时冻结了顾彩云的工资收入,本院另于2015年4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端兵在响水县龙发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中88万元的份额但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戚跃香、袁志育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顾彩云名下唯一一套房产但无法执行,同时冻结了顾彩云的工资收入,本院另于2015年4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端兵在响水县龙发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中88万元的份额但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戚跃香、袁志育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戚跃香、袁志育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邱 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