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泽良故意伤害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复字第25号被告人陈泽良,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8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泽良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顺、卢某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汕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泽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4年5月1日晚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泽良和朋友陈某戊沿来到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华光村吉祥自选商场附近的建设银行自动提款机取款,准备向洪某及被害人陈某丁支付购买手机的款项。因未按约定时间交易,被告人陈泽良和被害人陈某丁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扭打,被告人陈泽良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被害人陈某丁的左胸部、左某、左臂等部位,后被群众制服。公安干警接报警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陈泽良抓获归案。被害人陈某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丁死因符合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陈泽良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反映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法医学尸检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陈某丁系因被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扣押物品清单显示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扣押了弹簧匕首一把、陈泽良案发时所穿着的黑色T恤一件及深蓝色运动鞋一双。陈泽良归案后供认是用被提取的弹簧匕首捅刺陈某丁的胸部,尸检鉴定意见及提取的刀具与陈泽良的供述能相互印证。经对扣押的弹簧匕首、黑色T恤、运动鞋进行DNA检验鉴定,检出该三份物证均粘附有陈某丁的血迹。证人洪某、陈某戊沿的证言证实了陈泽良与陈某丁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的原因;证人洪某、陈某戊沿、黄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在现场目击了案发当时陈泽良与陈某丁互相扭打后陈泽良持刀捅刺陈某丁致死的经过;证人陈某戊沿、黄某还对陈泽良、陈某丁及案发现场的照片进行了辨认。被告人陈泽良归案后均稳定一致地供述自己故意伤害陈某丁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并对案发现场以及当天其所穿着的衣服、运动鞋、刺伤被害人的弹簧匕首的照片、陈某丁进行了辨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泽良因偶发的纠纷而持刀捅刺他人,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害人陈某丁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的责任,且陈泽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泽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海涛代理审判员 周 晶代理审判员 陈明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丽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