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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3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米力开木·木田力甫与阿曼古丽、买买提尼牙孜民间借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力开木·木田力甫,阿曼古丽·买买提尼牙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焉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米力开木·木田力甫,女,维吾尔族,1976年10月出生,现住新疆。被执行人阿曼古丽·买买提尼牙孜,女,维吾尔族,1962年12月出生,现住新疆。米力开木·木田力甫诉阿曼古丽·买买提尼牙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焉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米力开木·木田力甫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9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焉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尼木加甫审 判 员 马 东 平代理审判员 沙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买吾郎江